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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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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等级
(一) 概念: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二) 等级:
1. 轻微: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 一般: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含1万)元者。
3. 重大: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含10万)元者。
4. 特大: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 处理原则:①迅速处理原则;②属地处理原则;③妥善处理善后原则。
(二) 处理程序:
1.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①立即报告;②保护现场;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④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原则和程序:
处理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处理程序:①事故报告单位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②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如有伤亡,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事故报告单位应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及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如有死亡,注意保护好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③在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④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事故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当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3.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适用于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①报告;②现场保护;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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