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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图文设计制作、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普通机械、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虹吸雨水斗的生产、销售(生产地址限淄博高新区新桥商务楼后仓库);雨水利用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雨水收集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市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水暖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技术服务;化工产品、塑料原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给排水管材、燃气管材及配件、复合管材、建筑材料、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的批发及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及绿化工程技术服务;水电安装;排水工程及技术咨询;防水保温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
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测量、测绘、分析、主体工程桩基基坑检测、环境保护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咨询;销售锅炉、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保温材料、水暖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取得行政许可。)
模板示例1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弱电子系统集成;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销售通讯器材、五金交电、社会公共安全设备、电子元器件、日用品、文具用品、机械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厨房用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工程,制冷设备工程,净化设备工程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彩钢夹心板,不锈钢制品,金属门窗,五金非标件制作、安装。照明电器配件安装。五金交电,电动工具,建材,金属材料,照明电器配件批发零售。钢材剪切,折弯加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模板示例3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环保工程设计;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国内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隔音屏设备、环境保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上门安装。
模板示例4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安装:铝合金节能门窗、铝木节能门窗。销售:门窗配件、壁纸、窗帘、建筑装饰材料、铝型材、钢材、保温涂料、中央供暖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气设备、卫生洁具。承接室内外装潢工程设计与施工,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并提供相关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专业承包;承办展览展示;园林绿化;家居装饰;图文设计;景观设计;销售日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家具、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工艺品、建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业承包。(其中知识产权出资为466.0万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日用杂货;物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家居装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道路货运代理;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技术咨询;节能、防腐、保温、防水材料技术开发、咨询、转让;租赁建筑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卫生间用具、玻璃制品、日用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劳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7月26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技术咨询;专业承包;维修体育器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0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保温工程、建筑涂料工程、防腐防水工程、门窗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灯具、五金机电、电子设备;提供节能保温及装饰装修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1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机电工程(除特种设备),水处理工程,制冷工程,从事“节能减排、机电(除特种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清洗,生产加工机电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水处理设备及配件、节能排污(排废)设备及配件、液压设备及配件、五金配件、水箱及容器、模具、制冷设备及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光缆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停车场服务;软件开发;电线、电缆经营;软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光缆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模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3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制冷设备、消防设备、消防产品、装饰材料、包装材料、劳保用品、机电设备、五金塑胶制品的销售;广告招牌设计;建材、建筑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铝合金栏杆、玻璃淋浴房、玻璃栏杆、铝合金幕墙及幕墙元件、不锈钢车棚的销售与上门安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基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模板示例14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水泵、阀门、仪器仪表、环保节能设备、消防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机电工程安装及售后服务;暖通空调及给排水系统技术咨询服务。***
模板示例15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工程设计;专业承包;环保建材和新型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市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推广;生产、加工、销售耐磨钢板、粉芯焊丝;销售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7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专业承包;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混泥土预制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智能门控设备、智能停车场一卡通设备、门禁安防设备、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电子显示屏、交通安全设备、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研发、安装、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模板示例20建筑工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电子设备、家用电器、消防器材、防雷产品、无人机;软件开发;硬件开发;设计、安装工业自动化设备;信息安全系统工程;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及防雷系统设计、施工、检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广告经营;互联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倍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本文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
关键词: 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法体系
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探讨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重点是关注围绕人类活动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是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产量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物资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陆地资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们期望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稳定的生产量对人类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过去未能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规律及其生物产量的有限性,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现象,时至今日,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重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与生物成分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整体,当非生物成分的物质发生异变超过一定程度时,会防碍海洋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结果是:难以维持海洋生物成分对物质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进入并残留于海洋生物中,进而进入人体;海洋生物成分发生变异,异种海洋生物取得优势发展而彻底毁坏原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质而防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物质能量循环,发生上述三种结果的现象。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铅、铬(总铬和六价铬)、铜、锌、镍以及过渡元素砷、硒等,是地壳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类活动使过量的重金属元素进入海洋,逐渐富集,并最终造成污染。
石油烃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烃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鸟类的身体表面,妨碍其正常的呼吸和运动。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别是经济生物体内累积,进而影响到其食用价值。无机氮、磷等营养元素大量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浓度过高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其本身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不大,但高浓度的无机营养盐却给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别是藻类赤潮生物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其大量生长则导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异化,对原有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机物种类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最终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高毒性、难降解、易于生物积累等特性给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及海洋生物生产数量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其致癌或类似激素的功能能够影响生物的生殖过程,也给海洋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如过度开采珊瑚礁资源,不仅对依赖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其丧失了护岸功能,导致海岸蚀退。
红树林区创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栖息、繁衍、避敌害、生长发育的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是鱼虾、蟹贝类动物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水产资源丰富,生物生产力较高。红树林形成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护岸作用明显,但红树林破坏也相当严重。
总之,由于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危害到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直接表现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潮间带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有明显下降,由耐污种类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种类,甚至出现无生物区。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1867年的《英法渔业条约》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正不断发展。已有的众多涉海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中多数都是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各国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之间的竞争,各国所提出的对海洋的空间要求,许多都是针对资源的。是对资源的需求引起对空间的要求,对空间的要求是为了达到对空间中的资源的占有或者得到资源取得上的某种便利。[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占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其海洋权益维护形成了重大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各国占有海洋空间的范围扩大,各国之间划界重叠,导致各国海域划界矛盾日益突出,对海岛的争端也更加尖锐,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海洋安全问题,如中日钓鱼岛列岛之争,中国与东南亚沿海各国围绕南沙群岛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这也推进了世界各国围绕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协议而划界,通过协议划界进一步明确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化。
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维护中国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相继颁布实施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国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努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划界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范围。
在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过程中,世界各国也关注了海洋资源的保护。十九世纪中叶的《英法渔业条约》就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21世纪议程》也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各国之间也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如《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对中国与日本、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中国颁布实施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并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护海洋资源。如《渔业法》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包括禁渔区、禁渔期、休渔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及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许可证制度等;《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制度也同样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规也对中国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了规定。
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和保护也涉及到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问题。如国际海底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成立国际海洋管理局来负责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多金属锰结核为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势必影响到底栖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而导致海底生态系统变化,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的重视。
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成为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涉海的国际立法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给予了高度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显的区别之一是规定了大量环境保护和保全内容。[1]除专门有一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倾废公约》、《船舶防治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各种议定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十几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中,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核心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来行使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此外,污染管辖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入海洋的陆源污染物由沿海国管辖;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国家管辖;来自船舶和飞机的污染,受沿海国和船舶(飞机)国双重管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倾倒废物,受沿海国管辖,在公海倾倒废物为受船舶国管辖;来自国际海底区域的污染,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上述各种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法规的精神进行。
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中国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生态环境的差异,除了《环境保护法》外,专门制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第一,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如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第二,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的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都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第三,严格对破坏海洋生态违法者的制裁措施,不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而且对违反规定者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2]《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规定。如通过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在海岸带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各国保护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将世界各国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联系起来统一协调保护行动。海洋自然保护区有多种类型,如海湾、珊瑚礁、岛屿、红树林等。保持原始状态,允许旅游观光而不允许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等。通过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场所,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观光、科研、教育场所。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相对较低,但毕竟表明了中国为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而进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由各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质能量流动规则而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体。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不仅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有关,也与海洋环境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有关,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与海洋环境污染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是生态系统规律的作用,对其立法保护应充分考虑这种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国际国内立法,包括中国的立法均单方面强调了对海洋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论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或是对非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都不全面,更谈不上将它们按海洋生态系统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了。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也只是对一些特殊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并未涉及从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的规律出发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一一般性立法。由于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就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如将《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不能满足复杂艰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无法适用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难以适应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变化的需要等。不仅如此,适用法律多样而混乱,执法主体也众多,容易发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许多法律法规,而实际上又无法可依,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而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海洋生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型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又可按组成成分划分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也由若干组成成分构成,可继续划分子系统。如,海洋生态系统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构成,因而海洋生态系统可分为海洋生物子系统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海洋生物子系统又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构成,相应划分为生产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和分解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又由鱼、虾、贝等构成,仍可划分为鱼类子系统、虾类子系统、贝类子系统等……如此不断划分下去,最终可将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层层划分为若干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子系统,随着海洋生态系统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这种按组成成分划分的子系统仍将延伸下去。这就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类型进行的分层,是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特性的体现,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类型层次结构。
当我们将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我们对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的关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态系统研究那样不断深入而具体到穷尽所有子系统,这个研究过程仍在进行中,我们必须在某个层次上截断这种分层,这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发展,并非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法律主要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构建海洋生态法体系时需要正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特性,考虑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体系。第一层次是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法律。整体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本质特性,整体性揭示各组成成分协调而获取的整体功能大于各组成成分功能的简单相加之和,各个组成成分的质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证整体功能实现的一定范围内。对各个组成成分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海洋生态规律——整体性发展规律的事实,将相关成分纳入法律保护时遵循这一规律。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鱼类成分需要维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证对藻类等生物成分的消费,为大型海洋动物提供食物,以及为人类提供可持续捕捞的鱼类资源,相关的渔业法就需要禁渔区,禁渔期,限制捕捞渔具等规定。再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非生物成分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向海洋生态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就需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协调以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需要制定综合性的从整体出发全方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以统领海洋资源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等。
第二层次由四类法律部门组成:一是针对海洋生物子系统的法律保护,主要围绕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立法,可称为海洋资源法。二是针对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保护,其中某些化学元素是作为海水化学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的,如Nacl(食盐),应将其立法纳入海洋资源法范畴。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是对非生物成分的保护,考虑到人类向海洋排放的各种物质,包括重金属元素、营养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机物质等可能改变非生物成分的数量及其比例,破坏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而成为污染物质,因而将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统称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三是针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某个级别上的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物质能量循环中的某一环节,某种生物的缺失都会防碍物质能量循环过程而影响到其上、下环节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影响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也即是说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态系统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对其科学研究是有价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对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体的法律去保护它们,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考虑到法律价值和成本,实际上却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们只能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采取综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中,对某些海洋生物生长、繁衍所必须的生存环境——海洋生境进行保护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连同保护其上的生物成分,为人类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其自然过程、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库等,此类立法可称之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法。
第三层次是有选择地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第三层次子系统及其以下子系统的各种具体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进行立法保护。在海洋资源法范畴,如针对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制订渔业法;石油、天然气被认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对其堪探、开发、利用、保护、节约,我们都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探矿、采矿许可证制度,节能制度等,也可制订海洋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研究天体之间引力变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规律并遵循之,创设法律制度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潮汐能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义的,探讨波浪形成进而转化为能量的机理,遵循其规律创设法律制度来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波浪能资源也是可取的,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范畴,为防止人类输入海洋生态系统的废弃物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创设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时就需要针对重金属污染、化学营养元素污染、人造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类污染、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种污染行为创设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建设工程、养殖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可分别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对海底地震、火山爆发而突然加强波浪、潮汐的强度,产生风暴潮等海水剧烈运动,形成海洋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飓风、台风、风暴等强降雨、大风天气,强风助浪、波浪汹涌也可演化为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而造成人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对这些海洋灾害需要进行研究,探寻规律,创设法律制度对其运动进行监测、预测,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预防,减少对人类造成的损失,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灾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范畴,如针对濒危物种制订海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法范畴,如针对珊瑚礁及其它海岛生境的海岛保护法;针对红树林生境的红树林保护法等。针对稳定性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重在保护少数海洋生态系统,从生态恢复的角度看仅是自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次生演替)。有些破坏是自然恢复难以完成的,这需要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负反馈机制,利用生态恢复技术来达到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目的。生态恢复强调人类的主动作用,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以防止进一步破坏,创设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制度,对生态恢复的目标、评价方法、成功标准、相关限制等进行规范。从重建(即去除干扰并使生态系统恢复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条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观彻底破坏后的恢复)、改进(即对原有的受损系统进行改进,以提高某方面的结构与功能)、修补(即恢复部分受损的结构)、更新(指生态系统发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复生态系统的部分结构和功能)[3]等角度出发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制度。从恢复技术来看,需要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技术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复技术,生物成分(包括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恢复技术,海洋生态系统(包括结构和功能)的总体规划、设计与组装技术等,并明确相关的技术标准。关于恢复成功的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需要认真考察恢复成功的标准,将成熟的有益于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标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虑从可持续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样能低制入侵)、生产力(与自然群落一样高)、营养保持力、具有生物间相互作用等方面来确立恢复成功的标准。[3]
以上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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